• 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 日期 : 2010-11-18    

    大财采[2005]81

    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常用、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对部分货物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中选)生产厂商或代理经销商及所供货物的品牌、价格、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协议形式予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协议采购范围由财政部门以协议采购目录方式确定。

    协议采购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采购货物的品种;

    (二)中标供应商名录及中标货物目录;

    (三)同类货物单次协议采购限额标准;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与协议代理经销商协商价格以争取获得最为优惠的采购价格。

        第五条  采购人办理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签字确认采购内容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市采购办。

        (二)经市采购办审核,根据采购人项目需求情况,签发《协议供货通知书》。

        (三)采购人持《协议供货通知书》及有关资料,与中标的协议供货代理经销商签订《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

        (四)合同签定后,协议供货代理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验收单》)。

        (五)协议采购付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货到验收后,采购人须持《协议供货通知书》、《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购货发票等有关支付凭证,提出包括纸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市采购办审核,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收付中心)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代理经销商。

        第六条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生产厂商(或代理经销商)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中标生产厂商(或代理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对以化整为零形式实施协议采购来规避其他采购方式的行为,将参照规避公开招标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协议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将参照规避政府采购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区市县可与市采购办确定的中标(中选)生产厂商或代理经销商以与市采购办所获得的相同的协议供货条件直接签定供货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