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4-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清查、处置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主持、参与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等手续;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及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
    6.监督、指导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到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物的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积极配合学校的核查、统计;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市场调研活动,并负责自验;
    4.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调配,保证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5.检查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6.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凡是自制、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应估价列入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留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特定专业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各种软件等;
    3.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图书、电子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及构建物超过两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照工程概算金额入固定资产帐,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证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帐。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三条 增添固定资产,应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批量采购固定资产采取招标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应进行严格验收,并到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等手续。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承担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总务处承担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总务处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决算单,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的验收,由中标单位将验收申请提交到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部门),使用部门(单位)自验合格后填写项目自验报告报告,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购入单》一式四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部门(单位)要提供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和存放地点明细,校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提供的数据逐条录入至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图书类由图书馆自行按批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单位)应选派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各部门(单位)的分户帐都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传输的电子数据为准,每台设备要在明显处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编号、实物要与计算机中帐目相符。
    第十八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提高本部门(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所监管(使用)资产的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各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好防潮、防热、防锈、防漏等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运行状态及性能,主要仪器设备要适时校验主要指标,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教职员工,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离岗前对自己所监管(使用)的资产逐一清点,认真填写《离校、转岗人员资产转交登记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经原监管(使用)人、接管人(或资产员)和主要行政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接原始资料,须报送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前不得正式离岗。对离岗人员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配。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保护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承担学校规定的监管职责。不得将固定资产转作私人财产使用或处置给个人所有;禁止擅自拆卸、调换仪器设备或其内部组件。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随意拆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拆改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单位使用,因工作需要携出校外时,须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因使用单位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损坏、丢失,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和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一次,每三年清查一次。凡是出现部门(单位)撤、并、分的情况,学校要对该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资产清查一次,保持帐物相符,并形成资产自查报告于6月初提交至校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设备及家具的维修
    1. 各部门(单位)所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维修,在质保期内的,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通知供应商免费维修;超过质保期的(正常使用的坏损)办公电脑的维修,由各部门(单位)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承担维修责任,如零部件损坏需更换,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鉴定并签字确认,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采购;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硬盘、扫描仪等通用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部门(单位)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申报,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助联系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服务;办公家具的维修,由各部门(单位)向总务处报修,总务处承担维修责任。
    上述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人为或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责任人或各部门(单位)按责任比例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2.教学、实训设备的维修
    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办法》。
    3.实施维修时,确因必要更换及扩充主要部件(组件)、升级改造,应将相关部件(组件)品名、规格型号、价值等资料登记入帐,及时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闲置、调拨、报损、报废、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由学校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部门(单位)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校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部门(单位)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申报部门(单位)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闲置申报单》(一式二联),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内调剂和入库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调拨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拨。固定资产调拨时,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出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后,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部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报废处置具体参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捐赠需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捐赠函》,上交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作为学校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和会计帐目的凭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