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设备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 日期 : 2010-10-14    

        一、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纳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明细账。
        三、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院、部门二级管理制度。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及维修等均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管理。各部门有专职资产管理员,各实训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妥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向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投入使用。
        五、仪器设备验收要求:按照采购计划,核对其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与实际购置数是否一致,主机完整、零配件及技术资料齐全,仪器设备性能及技术指标达到要求标准。
        六、验收合格后,要填写验收单,校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如发现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便及时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事宜。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详细记载开箱及测试经过。既要检查宏观功能,又要深入检查仪器内部的主要参数。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作为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存档。
        八、全院仪器设备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有责任对部门和使用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定人、定物、定点和定期检查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
        十、使用人员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则操作,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搞好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因工作需要院内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办妥借用登记手续备查。学院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十一、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确因教学需要应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而造成设备损坏,将追究操作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并应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的使用记录。
        十三、凡利用学院固定资产(房屋、仪器设备等)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以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设备使用部门应向主管院长书面报告:有偿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期限、所用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设备的折旧费的核算、维护维修费用的责任等,待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并在校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十四、凡教职工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到本部门资产专管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手续,由本部门资产专管员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十五、本办法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