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4-09-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提高笔记本电脑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使用效率,依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笔记本电脑为学校固定资产,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各部门(单位)及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需求在全校进行统一调拨配置。
    第三条  笔记本电脑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使用,须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做到资源共享、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
    第四条 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单位)及使用人进行维护保养。如调拨、报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丢失损坏的要做出相应赔偿。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责任人在领取笔记本电脑时应进行查验,发现有损坏、丢失配件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校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六条 笔记本电脑随机配置的软件、资料及附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丢失、损坏,在流动中调拨、使用时要一同转交。
    第七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对笔记本电脑硬件部分进行拆卸、改装、更换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各部门(单位)配备的办公用笔记本电脑仅限于部门办公使用;为实训室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仅限于实训室使用,不得离开实训场所;为专任教师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仅限于专任教师使用。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随机检查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情况,相关人员须无条件地予以配合,发现违规使用等情况,学校有权收回。
    第九条  使用人应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技能,应能独立承担起常规的软件使用与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笔记本电脑时要建立使用档案。使用档案包括使用者姓名、职务、职称、使用时间、使用效果、损坏情况等。
    第十一条  使用人退休、工作调离、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此次配备笔记本电脑范围内的,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给予收回或调拨。
    第十二条 保修期过后,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池不在学校维修维护范围,损坏后由使用人自己负责维修。笔记本因电脑超过使用期限、严重老化而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由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应按原值进行赔偿,或由使用人自行购买同类同款同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