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 : 2017-06-08    

    大财资〔2013559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资办):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13 8 1

     

     

     

    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6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各方主体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认真履行各方职责,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全程参与处置过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模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环境保护和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处置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应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一)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以无偿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且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九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以无偿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且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资产公开处置及收入上缴。根据财政部门批复,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形成的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五)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调整相关账务,办理产权变动等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及证据:

    (一)调拨、捐赠

    1、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出具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单位情况、处置方式、处置原因、处置资产使用情况及明细表等;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相关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调拨单等)、工程决算副本及产权证明(产权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等)等;

    3、资产接收单位情况说明,及接收后资产的使用方向;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置换、出售(出让、转让)

    1、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出具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单位情况、处置方式、处置原因、处置资产使用情况及明细表等;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相关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调拨单等)及产权证明(产权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等);

    3、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废、报损

    1、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出具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单位情况、处置方式、处置原因、处置资产使用情况及明细表等;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相关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调拨单等)、工程决算副本及产权证明(产权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等)等;3、需经专业技术鉴定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4、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必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出具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单位情况、处置方式、处置原因及资产明细等;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相关凭证。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资产取得的原始凭证等;

    3、债务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十三条  因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调整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单位机构调整期间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资〔20133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通过临时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在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主办单位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章  处置平台及公开处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公开处置需要,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企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纳入国有资产处置平台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处置平台单位)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参与国有资产处置过程。

    各处置平台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处置效率,配合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并定期将本单位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参与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整理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需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程参与。

    第十八条  采取调拨、捐赠、置换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双方单位进行实物交接,签订交接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取出售(出让、转让)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处置平台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  采取报废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根据处置资产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1、电子电器类资产,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和空调等废弃家用电器产品,为避免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通过环保拆解处理; 2、除电子电器类以外且经鉴定有残值的报废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处理;

    3、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资产,通过公开招标选取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

    4、其他资产如办公家具、装修材料等,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5、特殊资产处置事项具体操作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电脑、硬盘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办公信息的,处置过程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将全部信息资料备份清空后,再将其交处置平台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托处置平台单位公开处置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如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待资产处置手续完成并收到处置价款后,由处置平台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无法直接上缴国库,必须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代收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如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在单位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并处置完毕后,应依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密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资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大财资〔2002127号)同时废止。